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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无业,住西安市X村。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

负责人刘XX,该公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x元。申请人王XX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王XX于2011年9月27日出具收条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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