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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某甲、习某乙与桃江县生辉中学等股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向锋,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某、变更上诉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生辉中学。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桃江县生辉中学校长,住(略)。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代签文书。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习某甲、习某乙与桃江县生辉中学、苏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习某甲、习某乙于2011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习某甲、习某乙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习某甲、习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习某甲、习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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