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水晶岛公某。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张XX于2011年1月28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