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某与华阴市华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华阴市粮食局退休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阴市华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华天资产公司”)。住地:华阴市X街。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系华天资产公司党支部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阴市粮食局,住地:华阴市X街。

法定代表人白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屈某,系华阴市粮食局副局长。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0)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徐某原系华山中心粮站职工,华山粮站于1993年修建家属楼X栋。原告先后向华山粮油中心站交纳款项x元。1998年12月25日,原告同华山中心粮站签订《华阴市公有住房出售契约》1份,内容为:“华山粮油中心站将华山粮油中心站X号楼北单元四层北户公有住房出售给原告,该房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成本价为每平方米482.28元。应付款额x.13元,实付款额x元等”。原告于2007年3月21日在华阴市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产登记,取得华阴市房权证玉泉办字第2015—X号《房产证》1份。2005年3月,华山中心粮站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006年12月。华山中心粮站被华阴市粮油购销公司兼并。2007年12月18日,华天资产公司通过竟拍取得华阴市城关粮油购销站,罗夫粮油购销站,华阴市粮油购销公司的整体资产。原审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徐某负担,宣判后,徐某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等由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事实部分同原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1998年12月25日同华山粮油中心站订立的公有住房出售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契约已载明上诉人实付华山粮油中心站款额x元,应付款额为x.13元,差额为3583.87元。上诉人自1998年12月25日起应当知道多收购房款3583.87元。2005年3月,上诉人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诉人原工作单位华山中心粮油站于2006年12月被华阴市粮油购销公司兼并,华天资产公司又于2007年12月18日通过竟拍取得了华阴市粮油购销公司的整体资产,在此期间上诉人未主张退还多收的3583.87元,的权利,原审认定上诉人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是正确的,该案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俞淑华

审判员李华

审判员张效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培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