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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王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王XX离婚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吴XX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0元。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0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吴XX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18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

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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