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3年1日10日因犯抢劫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25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9月26日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九监区服刑。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监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建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晚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省一监一监区一楼X号监舍因调换床位与同监号服刑人员程××发生争执,周某某上前朝程××踢去并朝程××左侧头部打一巴掌,致程××左耳鼓膜穿孔,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法医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系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余刑十四年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