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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某与被上诉人漯河市X乡第一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汉族,15岁,漯河市X乡第一初级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程某某,女,汉族,41岁,住(略),系邵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威,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乡第一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X乡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黑龙谭一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某的法定代理人程某某和委托代理人杨威,黑龙谭一中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乙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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