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操作员,住所地本市X村×××号。
被执行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本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
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代理审判员呼延景华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