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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成年)。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杜某离婚;

二、李某于2010年7月底之前给付杜某房屋补偿费人民币130,000元;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三、本市X街X弄X号X室房屋归李某所有并居住,贷款余额由李某负责清偿;

四、杜某租住本市X路X号二层前楼。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李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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