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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董某甲、董某乙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董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董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董某甲、董某乙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的(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某甲、董某乙某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某、某某接通被执行人谢某家中通至其家中厕所、厨房上下水管道。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某已将其家通至申请执行人董某甲、董某乙某中厕所、厨房上下水管道接通。2011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董某甲、董某乙某本院表示本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王某升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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