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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8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回全部案款x.8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人曹某写有收条。2011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曹某向本院书面申请(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85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王某升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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