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及利息、诉讼费488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某某司向本院递交撤案申请,写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特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