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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及利息、诉讼费488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某某司向本院递交撤案申请,写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特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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