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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乙、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郑州市X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一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马胜利,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马胜利,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院鸿鑫公寓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乡(零二八公路十六军干休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某乙、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郑州市X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一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乙、李某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乙、李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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