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上诉人樊某、张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樊某、张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继军
审判员常爱萍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