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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16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某某为其补缴办理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3月24日的养老、医某、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于2011年3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4500元,双方再无其它争议。2011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书面申请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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