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32岁。
被告赵某某,男,28岁。
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因性格和脾气上的差异,经常吵架生气。况且,被告不爱家务,经常外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诉请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500元生活费。
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在原告家居住生活,2007年9月5日婚生女儿王X。2007年12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不知下落。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开封市鼓楼区X村委会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在其女儿还未满周岁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孩子也不履行抚养义务,说明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女儿较小并且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女儿随其生活,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原、被告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女儿抚养费5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300元。关于财产问题,因被告缺席,本院难以查清,此次不予处理和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芝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自判决生效当月起,被告赵某某每月月底前将其女儿王X的抚养费300元支付给原告,至王X独立生活之日止。
诉讼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宽
审判员王某玲
审判员高金友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