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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殷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魏某某,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殷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7日申请延期审理,当月10日申请恢复审理。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0年6月5日1硎睿蚶老ㄓ杜诓釉┨耄嘤∮たな痹竽停豆笥岩寮源耙偶握⑻浴д嫠⑵铩撬嫜⒎《笮⑴睢⒈浴险糇ㄑ裕弦肆丫鸵汤┙酰敉膳ǚ眩幸┡ⅲ拧舫ㄑ。H虮蠛┥ⅲ窃窝ㄌ冢釉┨龋说ト饺淼萦兄袷暽W镇X村鑫源砂石场随意殴打他人,在李向永的指挥下余某等人将被害人赵XX、郭XX打伤,郭XX驾驶的别克轿车被砸毁,经鉴定,赵XX的伤情为轻伤,郭XX的伤情为轻微伤。车辆损毁价值2435元。

被告人余某、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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