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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汪XX、王某乙、王某丙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健康生育选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XX。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汪XX。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某丁。

委托代理人田某、马某戊。

上诉人汪XX、王某乙、王某丙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健康生育选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马某丁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彪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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