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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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略)。因本案于2010年1月11日北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被害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为泄愤,纠集他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百胜队X号附近,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肖某某,被害人肖某某被他人持刀砍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创,左侧后动脉分支断裂及腋神经损伤等,伤后出现失血性休克(抑制期),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伤势构成重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陆某某能自愿认罪,且其家属愿意对被害人进行部分的经济赔偿,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钱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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