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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赵某与李某、吴某甲、吴某乙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茂卿,方城县清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乙,男。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仓,男。

上诉人张某、赵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吴某甲、吴某乙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张某。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宋池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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