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军,上诉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尹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忠宇
审判员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