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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1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逮捕,2011年1月31日因一审法院判决无罪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无罪。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张某

审判员樊友明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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