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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9月10日被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12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延陵卫军、栗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张庄新远电脑学校门口,向王帅贩卖毒品“黄某”2包,重1.13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高××、何×证言,被告人尚某某户籍证明、现场图、前科证明等书证,现场辨认笔录,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尚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张庄新远电脑学校门口,向王×贩卖毒品“黄某”2包,重1.13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赃物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尚某某身上扣押的毒品及赃款的情况。

2、物证抓获被告人尚某某时的照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时其将毒品藏匿于身上的事实。

3、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尚某某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4、书证河南省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尚某某于2001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5、书证河南省焦作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尚某某于200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

6、书证案发现场图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地点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张庄新远电脑学校门口。

7、书证上缴毒品单据证实从被告人身上扣押的毒品1.13克已经上缴。

8、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尚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9、书证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从被告人身上扣押的赃款1550元已被公安机关没收。

10、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尚某某身上扣押物品的具体情况。

11、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被随案移交。

12、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身上扣押的两包黄某粉末及查获贩卖的毒品两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13、证人何×证言证实她和高××、刘彪经常在一起吸毒,毒品来源于一个叫段三保的人。他们有时直接和段三保交易,有时候是段三保派人来和他们交易。

14、证人高××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5日她到段三宝家中吸食毒品时看到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那个男的向段三保要了一包黄某说是给熟人捎的。后来段三保让这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去送毒品,她和这名男子一起走的,她看见这名男子往张庄的一个胡同里边走了。后来他们就被民警带走了。

15、证人王×证言证实2009年12月5日16时左右,他给段三保打电话要毒品并约好在红旗区张庄新远电脑学校门口进行交易。后来走到半路,段三保打电话说他不能来让他的手下来交易,在新远学校门口看到过来一男一女,以200元的价格向他们购买了两包黄某。

16、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12月5日他在段三保家吸食毒品,吸完后段三保说有人要毒品,让他把毒品带出去。后来他和亚亚(指高××)一起到本市张庄小学对门进行交易的经过。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调查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2010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温晓雯

审判员张巧荣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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