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X镇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X镇初级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被上诉人荥阳市X镇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付某原系财政全供教师,其工资被停发及其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被停交是因经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研究,报请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告的教师编制被取消所致,而非原、被告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某的起诉。
宣判后,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荥阳市X镇初级中学没有告知付某,就私自将付某开除,同时编制的依据是合同、聘用依据也是合同,而合同第九条明确写道属于人事争议,这一条立案庭和社保局仲裁科都已确认,所以本案应该属于民事诉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荥阳市X镇初级中学辩称,付某旷职,违反校规,且付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某原系财政全供教师,其教师编制经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研究并报请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后,其工资被停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被停交。因上诉人付某的工资被停发及其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被停交系因其教师编制被取消所致,而非上诉人付某与被上诉人荥阳市X镇初级中学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