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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农民,住(略)。现暂住临武县桂武高速公路第十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现暂住临武县桂武高速公路第十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郑小平

人民陪审员袁德安

人民陪审员王某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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