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06年6月9日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4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毛某因无钱吸毒而预谋抢劫。当日22时许,被告人毛某窜入本市X村阮英喜的住处内,持刀对阮XX实施威胁和殴打,抢走阮现金700元及长虹牌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1元)。后毛某将抢劫的手机交给王某息,赃款挥霍。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1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毛某为实施抢劫而窜至本市X村“鑫旋乐”超市,持刀对店主缪XX及其子女进行威胁,从超市收银台抢走现金400余元后逃离现场。嗣后,毛某用赃款购买毒品吸食。
3、2011年3月21日14时许,毛某窜至本市X区X路“鑫迎”超市,持刀对店主黄XX进行威胁及殴打,抢走黄现金400余元及4条香烟后逃离现场。嗣后,毛某将香烟变卖,用赃款购买毒品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某、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前科证明、被告人户籍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且有一次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并符合该条第(一)、(四)项规定情形。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毛某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莉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