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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1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曾用名魏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监视居住(略)。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震审判员金玉芹

代理审判员孟石磊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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