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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乙、陈某丙与方城县人民政府、王某丁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某,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闫某某。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丁,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申请再审人陈某乙、陈某丙与被申请人方城县人民政府、王某丁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乙、陈某丙不服该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南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陈某乙、陈某丙称:1、此处位在我方房屋门前,是我方通行的必经之路,没有此道路,我方的房屋便没有出路,原一、二审对此事实未予认定。2、方城县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划拨给王某丁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我的房屋没有出路通行。3.方城县人民政府的颁证程序违法,在没有四邻签字的情况下直接为王某丁颁发土地使用证,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方城县人民政府辩称,我方将该宗土地划拨给王某丁及为王某丁颁证系特事特办,陈某乙、陈某丙与王某丁是相邻关系,现王某丁并未在此建房,陈某乙、陈某丙可以利用王某丁的宅地通行,王某丁不让通行时可另寻途径解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方城县人民法院(2006)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晓峰

审判员郭东汉

审判员李建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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