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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伍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两轮摩托车,沿S231线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国营红阳机械厂口路段时,被在此地值勤的南召县公安局干警刘×、杨××查获。经南召县卫生防疫站血液检测,被告人伍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4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周×等人的证言,南召县卫生防疫站血液检测报告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伍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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