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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党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原告杜某与被告党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某、被告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其属于西安市X区X街道办杜某堡村村民,2010年1月4日,其与被告党某签订一份合作开发宅基地协议,因其不懂法律,后与被告协商试图终止该协议时,遭到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无效。

被告党某辩称,2009年10月其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其出资在原告宅院内建房,房屋建成后一二层归原告所有,三层以上归其所有。后其按照约定给原告垫资40余万元建房,但原告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但对其垫资不予偿还。现原告要求确认该建房协议书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原告杜某与被告党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党某(乙方)出资在原告杜某(甲方)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所建成的房屋一层和二层全部给甲方使用,如遇拆迁,一二层全部送给甲方,一二层房子上浮的百分之六十和过渡费、搬迁费及奖励费也全部归甲方所有,包括乙方党某建设一二层的成本均归甲方杜某所得,二层以上房屋全部由乙方党某出租,如遇拆迁全部归乙方所得,……。协议签订后,被告党某出资在原告宅基地原有部分房屋基础上建盖楼房六层。2010年12月,原告所在村X村改造,原告即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嗣后,双方因房屋补偿款项的归属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协议无效。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照片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某、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建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协议,现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请求确认与被告党某所签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亚军

人民陪审员王某柱

人民陪审员满选利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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