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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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2008年11月7日至2011年11月6日止),2010年11月23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2011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余太平、检察员温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6日,(略)被害人李某的哥哥结婚,被告人陈某前往李某送礼,当晚便留宿于李某家中。次日凌晨6时许,陈某趁李某熟睡之机,将李某一部诺基亚E98手机盗走。

2011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到曹坪镇X村其亲戚孟某家玩耍,当晚留宿于孟某家中。次日凌晨4时许,其趁孟某熟睡之机,将孟某一部长虹006手机盗走。

2011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以到蔡玉窑盗窃电脑为由,让赖某驾驶摩托车将其拉到蔡玉窑镇。其佯装自己去盗窃,让赖某望风,在此过程中其假称自己盗窃时被人发现让赖某弃车逃跑,赖某后即弃车逃逸。次日凌晨5时许,陈某将赖某停放在蔡玉窑镇小学后的摩托车盗走。后陈某将摩托车骑至西安市X区一废品收购站以2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该收购站业主王某(另案处理)。

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共价值4952.60元(其中摩托车4197.60元,诺基亚手机405元,长虹手机35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七十一条、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十四),家住(略)的被害人李某的哥哥结婚,被告人陈某前往李某送礼,当晚留宿于李某家中。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趁李某熟睡之机,将李某一部诺基亚E98手机盗走。后该手机被李某追要回。

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到曹坪镇X村其亲戚孟某家玩耍,当晚留宿于孟某家中。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趁被害人孟某之机,将孟某一部长虹006手机盗走。后该手机被孟某追要回。

2011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向赖某谎称到柞水县X镇盗窃电脑,所得钱财二人平分,诱使赖某驾驶摩托车将其载至蔡玉窑镇。陈某佯装自己去盗窃,让赖某望风。陈某离开赖某后,给赖某电话谎称其盗窃被人抓住,让赖某弃车逃跑。赖某后即弃车逃跑。次日凌晨5时许,陈某将赖某停放在蔡玉窑镇小学后的轻骑•铃木牌x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又将该摩托车骑至西安市X区一废品收购站,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该收废站业主王某。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以(2009)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2010年11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报案笔录证明案件立案情况。

2、被害人李某陈某证明,2011年农历正月十四,他哥哥李某杰结婚,陈某来送礼。当晚他把陈某带到他的房子睡觉,陈某问他要他的手机玩,他就把他的诺基亚E98手机给陈某玩,然后他也就上床休息了,等第二天早上6点多起来时,发现陈某不见了,过了一会儿,找手机时,手机也不见了。他想可能是陈某把手机偷跑了。他就给陈某打电话要手机,陈某说过几天再还。后给陈某再打电话,陈某不接电话了。过了半个月时间,他又用别的电话号码给陈某打电话,说陈某如果再不还手机,他就要报警。后陈某让班车司机把手机捎回来了。

3、李某家被盗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陈某盗窃李某手机的现场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及领条证明,李某被盗手机外形特征及李某领回该手机的事实。

5、被害人孟某陈某证明,他家与陈某是亲戚关系。2011年3月29日下午,陈某来到他家玩耍,当晚就住在他家,在孟某房间内用电脑上网,后因电脑QQ无法登陆,陈某就拿孟某父亲的长虹牌手机上网。后陈某又在电脑上玩,他就睡了,第二天早上大概五点半左右,他醒来后发现不见陈某了,陈某把他爸的手机也拿走了。他到曹坪街道和陈某家找陈,但没找到人,给陈某电话也没要到手机。后来就联系不上陈某了,一直到4月底的一天,他舅全宝林在下梁碰见陈某,才把手机要回来。这部手机现在是由他使用的。

6、孟某家被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陈某在孟某家盗窃手机时现场状况。

7、扣押物品清单、被盗手机及领条证明,孟某被盗手机外形特征及被领回的事实。

8、被害人赖某陈某证明,2011年4月28日下午6时许,陈某叫他骑摩托车把陈某从下梁拉到县城。陈某给他说让他和陈某一块到蔡玉窑偷电脑,偷到电脑了卖的钱二人平分。他俩就骑摩托车到了蔡玉窑,他把摩托车停在小学屋后头小路上,抽烟、闲聊。到半夜一点左右。陈某说到学校前头看一下,看能不能下手。陈某就到前头公路上去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陈某给他打来电话说被人抓住了,叫他赶紧跑。他问摩托车咋办陈某大不了不要了。他就赶紧跑了。后来他给陈某打电话,问摩托车在哪,开始陈某东扯西扯,后来才承认是其偷走了,并要他给汇200元钱。他给陈某两次汇了200元钱,但陈某未还摩托车,他到5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陈某盗窃赖某摩托车的现场状况。

10、扣押物品清单及摩托车照片证明,被盗摩托车外形特征。

1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产品合格证及领条证明,被盗摩托车的销售价格及赖某领回摩托车的事实。

12、王某的询问笔录证明,陈某将所盗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的事实。辩认笔录及照片与王某的供述相互印证。

13、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陈某所盗铃木x型摩托车价格为4197.60元,诺基亚E98手机为405元,长虹006手机为350元,总计价格为4952.60元。

14、本院(2009)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于2009年3月26日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15、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柞西监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及假释证明书证明,陈某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

16、户籍证明信证明,陈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17、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物,价值495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监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某锋

审判员张涛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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