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灻国义与召陵区翟庄街道办事处因调解、收费及阻碍建房、堵路挖房屋根基土等行为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某义:

你与召陵区X街道办事处因调解、收费及阻碍建房、堵路挖房屋根基土等行为纠纷一案,对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的(2006)漯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当时的源汇区X乡政府没有批文、没有项目、没有征地手续、没有土地补偿费的手续,叫我停止建房一个月,抢走我宅基地50平方米,应依法确认办事处有过错。办事处应赔偿我起诉费,误工费等损失,把我的西屋向西移动一米,把堂屋屋后根基2米宽70公分高的土台垫起,打通道路,赔偿损失,治疗由此引发的精神病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本院认为,灻国义建房与他人发生纠纷,办事处对于群众纠纷进行协调处理是办事处的行政职责,原判对于办事处在处理中的不正当收费,已判令退还。办事处收取的500元保证金,已退还给灻国义。灻国义主张办事处应恢复宅基地面积、道路、挖堂屋后墙根基土,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灻国义的赔偿起诉费,误工费,治疗由此引发的精神病的请求,超出原判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处理。原判认定事实,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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