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某,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子李X抚养费不当,其实体权利人为李X而非李某。经某,李某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