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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张某、周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3年12月15日因犯罪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开封市X区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四川省万县X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1年4月15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在新疆红桥监狱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002年11月5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开封市X区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都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开封市X区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河南王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张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张某、周某及其辩护人李某、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何某伙同张某、周某以索要在山西运城入股的21万传销款为由,从山西运城追至开封,下午6时许,三人在开封市X区X街黄校附近将参与传销的赵XX控制,后由赵XX打电话找到另一传销头目胡某,后何某三人到中州银座酒店X房间将胡某叫出,并将胡某、赵XX二人控制在所租汽车内,在车内对其二人进行殴打,迫使胡某向其姐胡某(传销组织领导)索要传销款。2011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张某、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胡某、赵XX被解救。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赵XX的陈述,证人钟X的报案和证言,开封市X区第一分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抓获证明,三被告人身份和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在拘禁他人过程中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从重处罚的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何某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29日止;张某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周某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征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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