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沈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邵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关焱,该办事处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沈阳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扬、孙某乙,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池某因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某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池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池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子丁
审判员刘永江
审判员张宇声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