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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行终字第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沈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邵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关焱,该办事处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沈阳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扬、孙某乙,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池某因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某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池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池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子丁

审判员刘永江

审判员张宇声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宝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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