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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公司因与被某诉人Y、Z、被某诉人S、N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某、反诉原告)X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某。

被某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某)Y,男,生于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XX。

委托代理人荆新民,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Z。

负责人XXX,项某。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S。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N,男,生于XX年X月X日,汉族,住XXX。

上诉人X公司因与被某诉人Y、Z、被某诉人S、N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N追加为本案被某,但是其做出的(2010)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至今未向N送达。该案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某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玉峰

审判员何波

审判员米汉杰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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