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翻墙进入河南金马电脑专修学院,将被害人赵××在图书馆住室的窗户玻璃卸掉后进入室内,盗走放在铁皮柜里的1800元现金。案发后,孙某退赔赵××现金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被害人陈某、收某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