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杨林移民竹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桃江县X村。
法定代表人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亮,湖南省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桃江电力局,住所地在桃江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为德,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杨林移民竹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桃江电力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0)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杨林移民竹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杨林移民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杨林移民竹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52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杨林移民竹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代理审判员彭青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