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蒲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

审判长蒲某平

审判员涂克

人民陪审员傅代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