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
委托代理人王XX,西安市X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
负责人张某,该组组长。
被告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
法定代表人刘XX,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以下简称XX村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XX村X组负责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之父原系在外职工,原告之母答XX系被告XX村X村民,原告于1989年出生后,按正常程序报了户籍,入户其母名下,原告系被告村X村组生活。2008年原告分得土地补偿款x元。2010年12月被告给村民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x元,未给原告分配。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x元。
被告XX村X组均开会讨论决定,对嫁农女子女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原告属于嫁农女子女,故不应分配。
被告XX村委会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答XX系被告XX村X村民。原告于X年X月X日出生后,户籍即登记在XX村X组生活。2008年被告曾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x元。2010年被告XX村X组的土地被征用后,2010年12月1日XX村X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此次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对本组嫁农女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嗣后XX村X村民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x元,未给原告发放,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会议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被告XX村X村民,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且被告XX村X组于2008年曾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依据2010年12月1日XX村X组分配方案决定对嫁农女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并未涉及嫁农女子女的分配问题。故二被告应给付原告2010年土地补偿款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张某土地补偿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两被告连带负担62.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付原告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