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X区X号院开设诊所,经新华区卫生局于2009年10月29日及2010年3月22日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非法行医,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某供述、证某蔡某、李某、李某、韩某证某、被告人田某年龄证某、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证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卷予以佐证,以上证某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某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某情况下,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然继续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申寅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