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非法占用新华区X村土地20.96亩建矸石砖厂,经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对该土地地类说明,所占地类全部为基本农田。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年龄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出具地类说明、国土资源局2007年度卫片图斑地籍部门核实表、国土资源局2007年度卫片图斑规划部门核实表、卫星图片、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违法占地现场照片、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违法占用土地毁坏情况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某革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