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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与被上诉人云ss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ss

法定代理人王x

委托代理人黄x

上诉人云某与被上诉人云ss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x、被上诉人云ss的委托代理人黄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云ss母亲王x与父亲云x于20l0年9月20日经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l0)阎民二初字第X号调解书调解离婚,约定云ss由王x自行抚养,云x每月享有探望权两次。

2011年4月19日云ss诉至法院称,云ss之母与云x于2010年9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云ss由其母自行抚养,云x每月进行探视两次。云ss就读于西飞一小三年级,随着物价上涨及云ss生活需求的增加,云ss母亲的收入远不能满足云ss的生活及学习需要,给云ss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云ss与其母亲在外租住房屋。请求云x每月支付云ss抚养费600元,致云ss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由云x负担。

云x辩称,云ss母亲的收入每月近2万元,可以满足云ss的生活需求,云x每月对云ss进行探望,云ss要什么就满足,现云x无能力支付云ss抚养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及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随着云ss年龄的增长及物价的上涨,云ss要求云x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考虑云x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及负担能力,云x负担云ss抚养费确定为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云x自2011年6月起于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云ss抚养费2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云x负担。因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

宣判后,云x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云x与云ss之母王x于2010年9月20日经阎良法院调解离婚。因当时云x将二人赖以生存的“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新农村卫生室”由王x经营,故二人当时协商云ss由王x自行抚养,现王x经营的该卫生室月收入近二万元,有充足能力抚养云ss。而云x离开卫生室后,无任何一技之长,现无任何收入,自身生活尚不能保障,故目前无能力支付抚养费。另外,云x至今不能证实云ss是否是其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

云ss辩称,云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王x收入不足2万元,居住的地方属拆迁的范围。云x在一审没有提出亲子鉴定,二审愿意积极配合。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云x与云ss之母王x离婚后,云ss由其母自行抚养。现云ss因生活及学习需要要求云x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云x自2011年6月起于每月25日前给付云ss抚养费2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并无不当。二审审理中,云x请求做亲子鉴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鉴定费,故其上诉要求不支付云ss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云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平

代理审判员李U

代理审判员刘旭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小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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