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宇健,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区长。
委托代理人蔡作斌,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池宇清,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不服宁德市X区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于2011年1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丽丹
审判员林亦霖
审判员陈某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安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