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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吕某乙,男。

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自有、被告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正是因为没有生育子女,常常受到被告家人的冷眼看待,2010年被告因病住院,因原告娘家为其治病出资少为由,又受到被告家人的冷漠和反感,无奈双方于2010年11月份协议离婚后,从此分居,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吕某甲口头辩称:双方结婚后无子女,原告称对其另眼相看不是事实,原告称已协议离婚也不属实,还是不离婚为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有子女,原告本身头脑有点痴呆,反应较迟钝,但双方婚后被告和家人都对原告进行了照顾和关爱。2010年被告因患脑血管瘤住院治疗,原告的娘家也为被告治病出了少部分钱,后来因为琐事,原告于2010年11月份回娘家居住,其娘家亲属并把属原告的个人财产拉回了娘家,被告认为原告把自己的财物拉走了,也不需要再叫原告了。审理中被告认为,处于现状离不离婚都行。在庭审陈述中,被告称如果离婚,原告把拉走的东西拉回来,如果原告不把东西拉回来,应承担原告看病所欠的债务。另查明,被告于2010年患病属实,现在生活能自理,被告称患病花费医疗费8万元,但没有花费的医疗费票据(称已上交农村合作医疗了),被告并要求原告承担因治病还下欠的债务3万元,为此,被告提供了一份自己的记录单,证明所欠债务还有6万多元。原告对该记录单不予认可,被告没有其他的证据印证。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被告提供的记录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本身患有痴呆症,结婚后靠被告照顾才能正常生活。2010年被告也患了脑血管病,虽然现在能自理生活,但已不能完全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原告为此回娘家居住,由其娘家照顾生活,原、被告现在都是患病者,夫妻之间已不能相互照顾,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被告也认为原告已把财产拉走了,也不需再叫她回来了,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下去,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称如果离婚,原告应把拉走的财产拉回来,但原告拉走的是个人财产,被告让原告拉回来没有道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如果原告不把财产拉回来,应承担自己治病期间所欠的债务3万元,但被告的要求只凭自己的一份记录单证明自己欠债务6万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单不予认可,被告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所以被告要求原告承担3万元的债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称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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