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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某要求宣告石远洋死亡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林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鹏飞,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林某要求宣告石远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林某称:2006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和其父亲跟随宜昌环球旅行社在重庆旅游过程中,乘坐宜昌至重庆的“钟山”号客轮到达重庆市X区朝天门X码头后,在下船时发现被申请人失踪。之后被申请人之父向当地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朝天门派出所报案,当地民警经过多方查找,至今也没有找到被申请人的下落。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石远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X村X号。与申请人林某系母子关系。石远洋自2006年8月29日在外出旅游乘坐“钟山”号客轮到重庆时失踪,虽经申请人及公安机关多方查寻,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石远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石远洋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石远洋自失踪之日起至今5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公安机关多方查寻,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林某作为石远洋的母亲,现申请宣告石远洋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石远洋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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