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自首不能成立、不适用缓刑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员裴先茹、宋柯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孙涛
审判员王某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