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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xx村X组织成员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xx、周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X村。

法定代表人缪xx,该村主任。

被告西安市X村X组。住所地,西安市X村。

代表人刘某,该小组组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缪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六队xx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X区xx村X组(以下简称“xx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赵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xx、缪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0年3月25日因补报往年出生户口迁至被告村X村民。被告村组在2010年10月给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x元,2010年春节前又给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4000元,但这两笔款项均一直未向原告发放。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正常村民待遇给予原告分配,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征地补偿款发放时间及数额属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属于计划生育外的超生子女,不符合国家政策。故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类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村X组织收益分配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其母刘某系被告村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9年11月4日出具计划生育情况鉴定表证明原告母亲刘某艳不符合政策生育xx个子女系原告刘某,已经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计划生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相关规定,关于原告主张征地补偿款,因其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刘某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7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婷婷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鲍&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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