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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杨××、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曹某诉被告杨××、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曹某的丈夫杨××与被告杨××为姐弟亲属关系,出于对被告的同情,经被告要求,原告同意杨××于2004年12月住进原告位于西安市X村第××生产队××号的房产,并居住至2009年×月。杨××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拥有的住房交与其子李××居住。被告李××长期占用原告房屋并盈利收取租金。在原告反复要求被告腾房其置之不理,使原告利益受损,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依法腾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杨××未出庭应诉,但其答辩意见同意腾房。被告李××辩称,房子是原告的房屋,其表示愿意腾房,但不能立即腾房。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的丈夫杨××与被告杨××为姐弟亲属关系,由于被告杨××腿脚行走不便,生活困难,原告出于对被告的同情,同意被告杨××于2004年×月住进原告位于西安市X村第××生产队××号的房产,并居住至2009年×月。2009年12月杨××已从该房屋内搬出,杨××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拥有的住房交与其子李××居住至今。被告李××长期占用原告房屋并出租收取租金。在原告反复要求被告腾房其置之不理,使原告利益受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腾房。

上述事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结某、××村委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位于西安市X村第××生产队××号的房产属于原告所有,受法律保护,不论何种原因,被告占有原告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陈述其对房屋进行修缮等支出费用未向法庭出示证据,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西安市X村第××生产队××号房屋内搬离。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800元被告承担100元,因原告已全部预交,被告将其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殷瑞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蒲婷婷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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