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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诉王××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现住西安市××××。

原告白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日生一女白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顾,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与原告感情基础尚好。希望原告珍惜多年来的感情,重新好好生活,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日生一女白某×。被告因工作在××,顾家较少,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被告顾家较少,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殷瑞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蒲婷婷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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